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十二條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按照國家統一的軍事制度,得組織本自治區的公安部隊和民兵。 第二十一條 目录 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