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一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採取必要的和適當的辦法,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藝術和衛生事業。 第二十條 目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