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十條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條 在國家統一的經濟制度和經濟建設計劃之下,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自由發展本自治區的地方經濟事業。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