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章 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十二條 第三章 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各民族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機關,應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員為主要成分組成之;同時應包括自治區內適當數量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的人員。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