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七條

第七條 在本條例公布前,曾因襲舊社會惡習在公平交易中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小額回扣者,不以行賄論。

但在本條例公布後,如在與國家工作人員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額回扣情事,不論送者收者,均分別以行賄、受賄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