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八條 第八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盜竊、騙取或套取國家財物者,應追繳其違法所得財物,並得按其違法所得的多寡,参酌本條例第四、五兩條的規定衡量其情節,酌處罰金或判令賠償因其罪行所造成的國家其他損失;其情節特別嚴重者,並得参酌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予以刑事處分,或並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部;其徹底坦白、情節輕微者免予處罰。 第七條 目录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