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三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節 目录 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