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