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分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各一人,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和委員各若干人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省、直轄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
市九人至二十五人,人口特多的市至多不超過四十五人;
縣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和鄉、鎮特多的縣至多不超過三十一人;
市轄區九人至二十一人;
鄉、民族鄉、鎮三人至十三人。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省、直轄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
市九人至二十五人,人口特多的市至多不超過四十五人;
縣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和鄉、鎮特多的縣至多不超過三十一人;
市轄區九人至二十一人;
鄉、民族鄉、鎮三人至十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