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十七條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不適用於土地改革業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區。 第三十六條 目录 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