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土地改革的實行,在土地改革期間,各縣應組織人民法庭,用巡迴審判方法,對於罪大惡極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痛恨並要求惩辦的惡霸分子及一切違抗或破壞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審判及處分。嚴禁亂捕、亂打、亂殺及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組織條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