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十三條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 第三十三條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為保證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富,嚴禁一切非法的宰殺耕畜、砍伐樹木,並嚴禁荒廢土地,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違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目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