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劃定階級成分時,應依據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按自報公議方法,由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在鄉村人民政府領導下民主評定之。其本人未參加農民協會者,亦應邀集到會参加評定,並允許其申辩。評定後,由鄉村人民政府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批准後十五日内向縣人民法庭提出申訴,經縣人民法庭判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