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十條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 第三十條 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第二十九條 目录 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