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七條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經營者,經營人不得以之出租、出賣或荒廢。原經營人如不需用該項土地時,必須交還國家。 第二十六條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