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河道兩旁的護路、護堤土地及飛機場、海港、要塞等佔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劃定線路並指定日期開辟的鐵路、公路、河道及飛機場等應保留土地者,須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