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五條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沙田、湖田之屬於地主所有或為公共團體所有者,均收歸國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適當辦法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目录 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