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四條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華僑所有的土地和房屋,應本照顧僑胞利益的原則,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則,另定適當辦法處理之。 第二十三條 目录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