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三條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為維持農村中的修橋、補路、茶亭、義渡等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習慣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二條 目录 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