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二條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解放後開墾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時不得沒收,仍歸原墾者耕種,不計入應分土地數目之内。 第二十一條 目录 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