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名勝古蹟,歷史文物,應妥為保護。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築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地主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不合農民使用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