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犯有偽造選舉文件或虚報票數、隱瞞蒙混等違法行為者,應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給以三年以下之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