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六十一條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任期間,經其多數選民或其選舉單位認為必須撤換者,得按法定手續撤回補選之。 第六十條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