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出席選民或代表半數以上選票時,始得當選。如候選人所獲選票不足半數時,應另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