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每次選舉所投票數多於投票人數者無效,少於投票人數者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舉之人數多於規定人數者作廢,少於規定人數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