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七條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五十七條 投票結束後,由大會推選之計票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大會主席簽字。 第五十六條 目录 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