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六條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五十六條 選舉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須有選民或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進行選舉。如出席選民或代表不足過半數時,應由選舉委員會或主席團定期召集第二次大會進行選舉,但第二次如仍不足過半數時,應即進行選舉。 第五十五條 目录 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