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五條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五十五條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鄉、鎮出席县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採用以舉手代投票方法,亦得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 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 選舉人如係文盲或因残疾而不能寫票者,得請其他選舉人代寫。 第五十四條 目录 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