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須有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出席始能舉行。選舉大會的主席團由三人組成之,選舉委員會的代表為主席團的當然主席,其餘二人由大會推選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