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得按選民的居住情況劃分若干區域,分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