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别、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