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 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精神病患者。 第四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