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條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

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