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條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會之代表,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