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省、縣、鄉(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均依現行行政區劃選舉之。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