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二條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三十二條 有少數民族居住於境内的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各少數民族選民得按當地民族關係和居住情況單獨選舉,亦得採用聯合選舉。 各民族自治區和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聚居或散居境内的漢族人民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目录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