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各民族自治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相當於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其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均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

有少數民族聚居於境内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