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各民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聚居於境内的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適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各民族自治區和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聚居於境内的漢族人民代表的選舉,同樣適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