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一節 院長、庭長、審判員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一節 院長、庭長、審判員 第三十一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一節 目录 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