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二十七條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目录 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