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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
第二十五條 目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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