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二十六條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