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