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表彰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表彰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