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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编写修订、翻译(编译)

第九条 民族文字教材依据《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修订、翻译(编译)。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单位除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外,要有熟悉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学科的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优秀教师组建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少数民族语文教材要根据… 第十三条 除少数民族语文外,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版本作为母版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译)。国家课程教材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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