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