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原则上,中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或所属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批复。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