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