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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9年2月4日发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同时废止。 附:1.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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