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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因素,分省切块下达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下达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资金、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县,资金分解时应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二条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中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持。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资金中列支勘测设…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并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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