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下达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资金、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县,资金分解时应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规模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未完成前期工作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安排年度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