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